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企業依法繳納的稅收,以及企業在上繳國家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規定: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2、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借:管理費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將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
3、本科目應按照應交稅金進行明細核算。
還應通過設置進項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移、已繳稅款等欄目,對應交增值稅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