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做兼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壹)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擴展資料:
公務員也不可以參與經商活動。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
(壹)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