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1.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2.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3.註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4.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5.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
法律依據: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
第四條 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客觀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
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之間有實質性聯系。
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足以證明審計事項並形成審計結論。
合法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種類,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第十壹條 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
(壹)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
(三)註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四)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
(五)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