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單位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的內容。
1.新修訂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14 65438+10月1日起生效,首次要求行政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核算,並增加了對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提供公共服務的資產進行核算的相關規定。
2.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占用並直接負責維護管理的,由公眾使用的工程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和公共建築等公共設施。
3.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4.與公共* * *基礎設施相配套的,行政單位在管理公共* * *基礎設施中使用的房屋和構築物,可與公共* * *基礎設施分開核算,視同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5、什麽是“公共基礎設施”,目前還缺乏統壹明確的規範和解釋。
二、對“基礎設施資產”的詳細解釋
1,道路交通網絡,包括橋梁、道路護欄、隧道、人行道。
2.下水道系統。
3.供水系統。
4.排水系統。
5.垃圾處理場。
6.防洪工程。
7.供電系統。
8.通信網絡。
9.娛樂設施。
10.《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衛生、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和地下公用設施。
雖然“基礎設施資產”、“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名稱並不完全相同,但就性質而言,前兩者大體符合“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詳細分類
1.根據制度規定,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和公共建築等公共設施。
2、《制度》新增“公共* * *基建”會計科目,對於廣大行政單位來說,不是簡單地增加壹個會計科目,或者壹個會計內容,而是壹個系統工程。
3.為了準確核算、客觀公正地披露相關信息,不遺漏、不重復,需要從項目立項之初就明確在建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牽頭部門、資金來源、核算單位,以及最終驗收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