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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已到期未兌現的應付票據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應付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承兌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支付壹定金額的書面證明,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結轉已到期未兌現的應付票據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處理結轉到期和未兌現的應付票據分錄

借:應付票據

貸:應付賬款

不能償還的應付票據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貸款:營業外支出

應付票據的承兌流程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

(1)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如果匯票是見票即付的,就不需要提示承兌。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時,商業匯票的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或者出票人出具收到匯票的收據,該收據要求註明提示承兌匯票的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後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

(1)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在到期日起十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提示付款的限定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也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銀行不予受理。但是,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作出說明後,仍需承擔票據的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