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規定、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規定
1. 主體與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監督主體)依法通過會計手段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監督對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2.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要求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2020年調整)
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②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③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考點: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1. 壹般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2)重要性原則:即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應當關註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制衡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4)適應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5)成本效益原則:即企業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2. 企業內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
①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②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
(A)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
(B)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
(C)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
(D)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
(E)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
(2)授權審批控制
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範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3)會計系統控制
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4)財產保護控制
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5)預算控制
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範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6)運營分析控制
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7)績效考評控制
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