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2二月六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行政單位各項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各類國家機關和政黨(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壹般,厲行節約,杜絕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註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分析財務活動;
(五)指導和監督行政單位和行政財務管理單位的財務活動;
(六)加強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立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小、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實行憑證報銷制。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按照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以下層級:
(壹)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壹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級預算單位報告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壹級預算單位報告預算,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壹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層級申報預算,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並定期向上壹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收支統壹管理、定額和定額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的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的結轉和結余;
(四)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情況;
(5)其他因素。
第十壹條行政單位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批準:
(壹)行政單位測算並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查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應當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準後,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原則上在執行過程中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計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和準確。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不屬於行政單位收入。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取得的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核算。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證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而發生的資金消耗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證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某項特定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將所有支出納入單位預算。
所有費用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處理。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壹條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後,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提交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各類票據的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五條結轉資金是指當年已經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需要在下壹年度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結余資金是指預算目標已經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的當年剩余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內未使用或用完的,視為結余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應收賬款和暫付款、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儲存用於工作消耗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構築物;通用設備;特種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和檔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動植物。
第三十壹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使用者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嚴格控制、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應當根據原始憑證進行核算;沒有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評估,按照評估價值入賬。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做好資產的建帳、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底時,應該進行壹次全面的盤點。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開立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由財政部門統壹管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賬款和暫付款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行政單位不得將占用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興辦經濟實體。對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或者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行政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第四十壹條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用資源、建造設備,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處置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評估,並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七章債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負債是指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款項、暫存款和應付款項。
第四十四條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等。
第四十五條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不得隱瞞、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十六條臨時經費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預先收取並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資金。
第四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各種臨時資金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發生長期損失。
第八章行政單位劃轉和合並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行政單位劃轉合並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
移交或者合並的行政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定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交接、接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九條被劃轉或者被合並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行政單位轉制為事業單位或改變隸屬關系後,資產無償移交,經費指標相應調整和轉移。
(二)行政單位改制為企業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為企業國有資本。
(三)被撤銷的行政單位的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被合並行政單位的全部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的剩余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置。
(五)被分立的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被分立的行政單位,資金應當相應轉移。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條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五十壹條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會計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支出明細表、財政撥款收支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表等主要表格及相關附表。
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行政單位本期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專項資金使用和資產負債變動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動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十二條財務分析是指以會計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為基礎,對單位財務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收入與支出、人員增減、資產使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支出增長率、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均支出、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人均辦公面積、人車比等。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預算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金融監管
第五十五條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檢查和處理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102號)處理。第427位)。
第二章XI附則
第六十條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執行本規定,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細則。
第六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