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壹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誌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