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借:期間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擴展資料對於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在2018年5月1日後需開具發票,或者發生沖紅重開、作廢重開的情況,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即對於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應按照17%或11%稅率開具發票。
對此,發票紅字沖賬的收入,需要這樣寫分錄:
紅字沖銷重開的發票入賬:
上個月發票入賬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 應交稅金-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這個月紅字發票:
借:應交稅金-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這個月重新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交稅金-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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