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債務人為其他單位作保證人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五日內告知有關當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供有關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相關證據。
第八條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情況,並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務清單和債權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