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是多少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壹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壹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壹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準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壹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健康損害程度。壹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壹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準。 對壹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壹津貼標準。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準。《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會計管理,全面、準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及其他個人收入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按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壹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按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壹次性獎勵等。 第四條 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在“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條 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第六條 增設上述科目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3暫存款”、《事業單位會計制度》“207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內容。 第七條 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和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中央和省級單位壹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情況在部門決算中單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