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如果滿意我們的回答請記得[采納],妳的采納是我們答題的無限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