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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交易過程中,企業會為買家開具收據。對於收款,壹般按應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核算。如何進行相關會計分錄?

收款收據的會計分錄

已發出收據,但尚未收到資金的會計分錄。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付款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收款收據的會計分錄:

1.收到現金收據後,

借:庫存現金。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2.當收到當前欠款收據時,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應納稅額是多少?

應交稅費是根據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費,是應付賬款的壹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其他應繳納的稅費。本科目貸方登記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繳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稅費,借方余額反映已多繳或未抵扣的稅費。

主營業務收入是多少?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在本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均認可本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