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6國家公務員報名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出生(1979 10 10月15至1997 10 10月出生),2016年研究生、博士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央直屬機關市(地)級、縣(區)級及以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位中約10%用於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艱苦邊遠地區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縣(區)級以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位,根據《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614號)采取措施,適當降低報考門檻。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其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在軍隊團級及團級以下單位工作經歷,軍隊現役退役士兵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在機關直屬市(地)工作過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到2015,10。
現役軍人、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被查出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被開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未滿五年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