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其惡劣行為已構成對會計、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罪。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職務、等級。"
1.對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2.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對會計人員實施報復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被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名譽。
(2)恢復原來的位置和水平。(包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