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積極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3.獨立履行職責。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影響。獨立董事要敢於提出異議,獨立履行職責。
4.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5.接受培訓的義務。獨立董事和擬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壹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註意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壹的獨立董事。
(四)當獨立董事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導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要求補充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和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