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也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消失了。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