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1)出納;(2)審計;(3)資本和基金會計;(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5)雇員工資、成本和費用以及財務結果的核算;(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7)總賬;(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10)其他會計工作。
二、單位不得委派(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