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於2019年4月8日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的稅款貸記“銀行存款”,按加扣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是什麽?如何呈現?
理論依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第十壹條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利潤表“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示“其他收入”項目,包含在其他收入中的政府補助應當在本項目反映。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如下:企業選擇總額法核算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應當增設“6117其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入”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有關的政府補助和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的項目,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列入本科目的政府補助可按種類進行明細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在企業實際收到或收到,或首次確認為“遞延收入”的政府補助計入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入”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下年。
以上介紹了如何在報表中加減其他收入。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加計扣除的部分計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