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發票
它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買方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增值稅普通發票(含電子普通發票)
是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服務時,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
3.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銷售機動車(不含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發票。
4.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開具的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和安全管理要求與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致。
二、發票面值:由國稅部門開具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有兩種:固定的是規定面額的手撕發票,有兩元、五元、十元、兩元、五元、壹百元,非固定的是壹百元、壹千元、壹萬元、不定長的同票和不限次的電腦打印票。
壹般延伸信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和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可供各類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購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使用普通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包括購貨單位、銷售單位、貨物或者服務的名稱、貨物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合價、開票單位、收款人和開票日期,還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適用的稅率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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