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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如何納稅?

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因此,如果壹個分支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它就是壹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該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未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情況

1、120國務院確定的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準實施的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企業集團政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存續的具有集團性質的企業。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壹納稅。對會計核算地點的爭議,應視情況處理:

1.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壹個省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申報納稅地點;

2、總機構跨省市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地點。

匯出會員企業和單位按規定向匯出企業和單位匯總收入(或虧損)時,必須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繳稅款,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還應同時逐級報送給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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