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虛開數額,原則是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財務負總責,即便會計被老板指使虛開增值稅發票構成犯罪,也不可能只追究會計的責任,老板負總責。
虛開增值稅虧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午10月17日發布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者不實的發票。
二是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獲取虛開的發票來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或者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虛開發票和購買虛開發票的中介者。司法實踐中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通過介紹,行為人將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連接起來,促成虛開發票交易的行為。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多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組織化運行。
有人專門負責聯絡虛開發票者,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絡購買者,為購買者提供各種發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於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可以將其作為虛開發票罪的***犯處罰。
百度百科-虛開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