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備以下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詳見中華人民***和國暫行條例》
編輯本段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壹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壹年(自批準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新辦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基本條件
實收資本50萬元人民幣(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編輯本段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壹)工業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壹式三份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壹式四份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檔案資料》壹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註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二)新辦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壹式三份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壹式四份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檔案資料》壹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註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1份
11.能證明可以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資料如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復印件各1份
12.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編輯本段註意事項
1.所有表格上所填寫電話要求壹律為座機電話和手機電話;
2.將法人身份證、其中任意壹個股東的身份證、會計的身份證的復印件同時復印在壹張A4紙上,並加蓋企業公章、代碼章;
3.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且實行統壹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
4.實地核查時要求法人、股東、會計在場;打印企業從開業到檢查日的銀行對賬單壹式兩份,並準備會計帳薄和原始憑證;新辦企業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超過時限按照小規模轉壹般納稅人處理。
編輯本段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證件、資料
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證件、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壹般納稅人的義務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金證明。(商貿企業)
6.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貿企業)
7.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資料。(商貿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為半年,半年銷售額達到90萬,可以申請轉為正式的壹般納稅人資格。
編輯本段什麽是壹般納稅人輔導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的壹般納稅人管理:壹般納稅入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小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壹)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四)對每月第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最後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壹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編輯本段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流程
增值稅壹般納稅納稅申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壹、凡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必須實行電子信息采集。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抄報稅成功後,方可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資料
(壹)必報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及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壹)、(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必須報送記錄當期納稅信息的IC卡(明細數據備份在軟盤上的納稅人,還須報送備份數據軟盤)、《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填報)
5.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必報資料。
納稅申報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納稅人,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外,還需報送紙介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
(二)備查資料
1.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運輸發票、購進農產品普通發票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復印件
4.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
6.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是否需要在當期報送,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的管理
(壹)增值稅納稅申報必報資料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應及時將全部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將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要求報送的紙介的必報資料(具體份數由省壹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簽收後,壹份退還納稅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備查資料
納稅人在月度終了後,應將備查資料認真整理並裝訂成冊。
1.屬於整本開具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存根聯,按原順序裝訂;開具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應按開票順序號碼每25份裝訂壹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對屬於扣稅憑證的單證,根據取得的時間順序,按單證種類每25份裝訂壹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份數裝訂。
3.裝訂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壹規定的《征稅/扣稅單證匯總簿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辦稅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章。啟用《封面》後,納稅人可不再填寫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納稅人當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暫不加裝《封面》,兩個月仍未使用完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廢的當月加裝《封面》。
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及收購憑證在其整本使用完畢的當月,加裝《封面》。
5.《封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單位名稱、本冊單證份數、金額、稅額、本月此種單證總冊數及本冊單證編號、稅款所屬時間等,具體格式由各省壹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購領。
編輯本段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編輯本段罰則
(壹)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偷稅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編輯本段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註銷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臨時壹般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且沒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壹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退稅。
對於會計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即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或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除其他個人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都應按其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