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實際發生時的報銷和支付: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教育經費。貸:庫存現金。月末分配:借: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貸:應付職工薪酬-教育經費。
(壹)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關於“壹般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全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並列入成本”。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於職工特別是壹線職工的教育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2)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990號),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標準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分配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
(四)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特別是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
(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用開支範圍包括:
1.入職和轉崗培訓;
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
3.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培訓支出;
7 .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費用;
8.購買教學設備和設施;
9.員工崗位自學獎勵費;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其他與職工教育有關的費用。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2014)
第七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按照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確認相應的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