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修訂01/2001]
1.本準則規定了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企業相關信息。
定義
2.本標準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指定的含義:
(1)債務重組是指債務條款被修改的結果
指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共同協議或法院的判決。
(2)或有付款是指依賴於以下情況發生的付款
發生時間不確定的特定未來事件。
(3)或有收入是指依賴於特定收入的發生的收入
未來事件,其發生是不確定的。
(4)公允價值是壹項資產可以交換或壹項負債可以清償的金額。
在兩個知情的、自願的交易方之間進行公平交易。
債務重組的方法
3.債務重組的方法包括:
(1)以低於賬面金額的現金清償債務
的債務;
(2)通過轉讓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4)修改債務的其他條款,如延長債務的償還期
債務,債務償還期的延長,但應計利息和
債務償還期的延長與本金的減少
債務或債務利息的減少;和
(5)上述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的組合(以下簡稱
“混合重組方法”)。
債務人會計
4.當債務人以低於賬面金額的現金清償債務時
債務,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
支付的現金應確認為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修訂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