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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7:

(1)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和業務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和公文處理、提案辦理、工作信息整合、政務和信息公開、保密、檔案、綜治、計劃生育、政府值班和接待等工作;管理本機關的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組織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調查研究;承擔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工作,並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專業咨詢。

(2)政工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先爭優活動。

承擔局機關黨組織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

(3)計劃財務資金監管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審核工作,以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的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和就業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負責相關信息統計;負責全市企業年金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

(4)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和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條例;為特殊群體制定就業援助和就業條例;負責落實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制定國(境)外人員在職就業管理辦法,承擔外國人在職就業行政許可;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指導其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政策;擬定本市農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流動配置處(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處)。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定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承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許可;制定人員調配規定,承擔特殊需求的人員調配;按規定參加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單位的人員調配;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條例,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檔案。

(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綜合服務部(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有關政策;落實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市、省政府計劃內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研究制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

(7)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的規章、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和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承擔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評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技工院校的教學指導和監督;承擔市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職稱。

根據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補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華服務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博士後產業基地”和博士後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監督和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負責組織實施職稱政策法規和職稱改革;指導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和評審,負責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和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建設;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教育、培訓與考核、獎罰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有關政策,制定全市行政部門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和標準;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直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和協調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前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處分、投訴等制度;審核上報獲得國家級、省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制定市政府表彰獎勵政策,指導和協調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級部門的全市性綜合表彰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務員紀律政策。

(10)公務員管理組。

指導全市公務員法的實施,承擔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依法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公務員保障其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職務任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調動任用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認責任、履行責任、問責”責任制;參照管理單位,負責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管理;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市政府依法批準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承擔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法規。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直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負責全市機構綜合改革政策的組織實施,承擔市機構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勞動關系部。

貫徹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裁員的上報工作;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分工考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待遇;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監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負責維穩和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參與市屬企業重組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承擔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勞動定額與定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工資和福利科。

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政策和各項補貼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的管理。

(14)養老保險科。

制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等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協助對本市參保職工進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傷殘的鑒定;辦理本市因病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的審批;在市政府直屬養老保險單位辦理職工退休、靈活就業退休、被征地農民退休審批、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等審批手續;經批準的市直單位參保職工死亡和非因工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辦理市政府直屬被保險人資格和工齡的審批;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審核;負責市屬企業重組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工傷生育醫療保險部門。

根據規定和授權,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工傷認定、特殊慢性病認定、全市用人單位勞動能力鑒定;負責市政府直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工傷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負責確定市直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6)調解和仲裁科。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規劃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體系,推進仲裁工作規範化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負責組織仲裁案件的評審;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依法實施中央、省屬單位和市屬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組織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