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發生相關業務,需要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用“稅金及附加”和“應交稅金”科目核算。企業在確認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記“稅金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關於免征、免征城建稅的規定: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2.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兩稅”實行先征後退,先征後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規定外,“兩稅”所附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返還)。
綜上所述,城建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稅法規定征稅的城市、縣城、城鎮等地區。市、縣、鎮的範圍應按行政區劃劃分,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的管轄範圍。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根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依法征收的壹種稅。城建稅是重要稅種之壹,企業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