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賺來的錢不是國有的,如果是私人企業、家族企業,錢想讓誰管就誰來管,想怎麽花就怎麽花,法律上是不加以限制的。
會計回避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的回避制度,因為他們賺來的錢是國家的。如果法律部明文規定回避,害怕他們把公家的錢亂花亂用,貪贓枉法。
壹、壹人公司概述
壹人公司(one—man company),是指公司的出資或股份全部歸屬於單壹股東的公司。壹人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征,壹是股東人數的唯壹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壹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壹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壹人公司,
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壹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壹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壹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此外,根據壹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壹人公司、法人壹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壹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壹人公司與嗣後壹人公司,根據壹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壹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規制
(壹)股東資格要求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題是壹個自然人或者壹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壹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新《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排除在外。這壹點上,新《公司法》沒有采用由有關學者組織起草的《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該《建議稿》規定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自然人、企業法人以及非法人企業。
新《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筆者認為主要是出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壹般沒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是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實現保護第三人利益的,壹人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壹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做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夠健全,人們信用意識尚不發達的社會大環境下,新《公司法》明確規定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
如果允許壹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幹家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易於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的能力減弱,同時,也容易產生資產轉移等弊端。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壹人公司的唯壹股東,
《商事公司法》第36—42條規定:“壹個自然人只得成為壹個有限責任公司的壹人股東。”歐盟第12號指令也有類似規定。
(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註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導入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如日本於1990年承認壹人有限公司和壹人股份公司後,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不低於300萬日元,股份公司為1000萬日元,意大利民法也明確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000萬裏拉,股份公司為2億裏拉。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采折衷資本制,同時也規定了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針對後者采取法定資本制,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壹次足額繳納。
(三)特別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壹些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壹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條附加條
第1款規定:“當股份只屬於壹名股東或者由他人替代股東時,董事應當在企業登記機構中將聲明登記備案,其中要註明該單壹股東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所以及國籍。”
擴展資料
(壹)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壹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相應也就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為了防止壹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其決議按照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做出,決議是在多個股東的相互制約、相互消長中形成。具有壹定的透明度,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壹名股東,由於沒有了股東間的制約關系,因此要求其做出的決定必須具備嚴格的形式要件,以確保其不違反公司法的精神。
在國外立法例中,不僅要求壹人公司公開登記其壹人股東狀態,還要求以書面形式記載和公開壹人公司狀況。歐盟第12號指令中規定,單壹股東應執行股東大會的職權,但以股東大會身份通過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
由此可見,我國新《公司法》突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示主義和要式主義,順應了公司法律規則關於壹人公司立法的趨勢。此外,對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新《公司法》並沒有做出特別規定,仍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監督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極易與公司財務管理混同,為壹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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