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對象
中國同胞中有經合組織國家的永久主權者,有公司企業的代表,有個體企業的代表,有跨國企業的幹部員工,
媒體幹部和記者、大學教授(副教授以上)、會計師、律師、同胞團體代表、博士學位獲得者等。
在過去,即使是從事專門職業的中國同胞,也必須有壹定數量的出入境事實,才能獲得壹年期的海外同胞在華居留許可。然而,政策修改後,他們甚至可以在沒有出入境事實的情況下申請。
二。簽證簽發的內容
停留期2年以下,有效期3年的多次往返簽證。
國內拘留活動不受《韓國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拘留資格的限制。但是,違反善良風俗和其他社會秩序的行為,如簡單的勞務和幸運的拍攝,是不允許的。
三。所需材料
1.* * *相同材料
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復印件第65438頁+0份復印件。
1簽證申請表(需要照片)
簡歷
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每個對象所需的材料
擁有OECD國家永久主權者:相關OECD國家永久主權及永久戲劇家其他相關證明。
姐妹團代表:在華朝鮮族或註冊姐妹團代表及本性質團體(含國家、省、市團體及延邊資助地區)的證明材料。
法人企業代表: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復印件。
個體企業代表: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復印件(3萬年以上)
跨國企業幹部員工: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上崗證復印件(員工工作期限應在壹年以上)
媒體幹部、記者:營業執照、上崗證復印件(記者要加記者證)。
大學教授(副教授以上):專業證書中,教授聘書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會計師、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上崗證復印件。
醫生:醫師資格證、在職證、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
博士學位持有者: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老年人的參與
持有海外同胞簽證的配偶和未滿20周歲的子女可以申請探望同居者的簽證(F-1)。
申請同居簽證所需材料: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中國出生證明,上述材料以外的境外同胞簽證復印件。
詳細解釋:
韓國法務部放寬韓國同胞F-4簽證發放範圍,
第壹,擴大分配範圍包括:
1,四年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朝鮮族團體或文藝團體的負責人。
3.大學教授、副教授和講師
4、實行朝鮮族教育的學校的校長和副校長。
5.中、高等學校講師,小學壹級教師或高級教師。
6.高級幼師及其父母和配偶
7.20歲以下的孩子屬於放松的範圍。
二、本科畢業證書(需畢業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書;註明經辦人和聯系電話)
3.F-4簽證持有者可以在韓國工作(可以在公司工作),但是不能工作。
四。拘留的資格和期限:
F-4簽證,多次往返簽證,停留時間2年,有效期5年。
五、申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
1、護照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4、2寸護照照片1、簽證申請表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