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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繳住房公積金還能繼續繳嗎?如果我停止支付,以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公積金終止後賬戶會被封存,續保時只要解封公積金賬戶就可以了。只要妳的公積金賬戶有余額,就可以提取。提取公積金需要幾個途徑和材料:

壹、外來務工人員,因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需要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員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員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二、職工申請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合作建房、自住住房等,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員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取員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除上述資料外,職工配偶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要購買人提款記錄復印件。

3.職工因為交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退租時,應提供:出租屋稅務征收機關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賃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

(2)職工申請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租房證明;提供符合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的納稅證明和租賃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

(3)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的職工,應提供租賃發票(收據);

(4)提取員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提取員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除上述資料外,職工配偶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提取記錄復印件。

擴展數據: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及《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管理部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直接轉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後可用於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折。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從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壹般由所在單位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支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首次使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當提前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將個人結算賬戶信息提供給所在單位經辦人。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經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提取所需材料壹並提交管理部。

第七條已通過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不變更個人結算賬戶的情況下,無需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相關個人結算賬戶欄目可以不填。

第八條管理部對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部匯總上壹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托銀行將提取款項轉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當個人結算賬戶信息有誤,轉移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部在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據後,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通知相應的管理部門。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的名稱和賬號是否輸入正確。如果沒有,由管理部經理陳述原因,管理部業務總監審核簽字後及時修改。管理中心財務室將於下壹個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取款款轉入個人結算賬戶。如果輸入信息正確,管理部門應及時與存款單位聯系。

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資金提取失敗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表2),連同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還需身份證原件)、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壹並提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進行變更,並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理或個人核實;管理中心財務室將於下壹個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取款款轉入個人結算賬戶。

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超過20個工作日(不含)且管理部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將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管理中心批準的提款壹般在3個工作日內轉入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可在第四個工作日到銀行櫃臺或ATM機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是否到賬;如果取款款沒有到賬,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管理部門查詢。

第十壹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連同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壹並提交管理部。

管理部只有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才能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並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提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查。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於聯名卡中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府發[2007]4號)辦理。

第十二條夫妻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涉及從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於規範夫妻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操作的通知》(京房房財會[2006]21號)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管理中心會計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發布的《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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