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內容,劉鎮偉說,中央對此已有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提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長期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農民不應該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前提條件。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還要保護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權益。中央提出的這些要求,是下壹步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要考慮的內容。
“依法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是這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劉鎮偉說,“土地的流轉、適度規模經營是市場行為,不能定指標,更不能靠政績考核強行推動。規模經營越大越好。我們的國情很不壹樣。要因地制宜,知道規模經營有多大,經營主體知道外人不能插手。"
在回答記者關於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和品種審定制度的提問時,劉鎮偉說,種子是農業的核心競爭力。現行種子法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有些制度已經不適應實際需要,所以這次建議修改種子法。
劉鎮偉說,種子法修改主要是全面規範育種科研制度、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品種審批制度、種業監管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為建立現代種業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現在草案已經完成,將盡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品種審批制度就好比工業品進入市場之前的準入制度。這壹制度於1960年代在壹些省份實施,1980年代在全國實施。現在我們有21萬多種作物和5300多種樹木。”劉鎮偉說,“品種審定制度實施後,推廣了壹批綜合性狀好、適應性廣的優良品種。當然,這壹制度在執行中也存在壹些問題,主要是渠道太窄,需要審批的品種多。另外,過去我們吃不飽的時候,對品種的標準是產量標準,對抗病、抗蟲、抗疫、好形不夠重視,有缺陷。在審批過程中,有些地方不夠公平,這些都是本次修改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次修訂中,我們減少了通道上的流量。原來需要我們審批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有28個,這次減少到了5個。此外,我們還開通了壹個新的頻道。對於大型種子企業,即從事育繁壹體化的種子企業,其開發的品種應按照國家的方法自行檢測。國家不再統壹組織檢測,但企業要對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將有高額處罰,並取消自測資格。另外,批準的品種在應用中出現嚴重缺陷怎麽辦?我們建立了強制退出制度。品種審批制度總體上還是壹個合理的制度,現階段不能取消。”
談及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劉鎮偉說,“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但我們重視這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相對較小。主要表現是原始創新的激勵制度沒有充分發揮,導致很多人從事品種選育。而修改品種、模仿品種多,低水平重復多。品種同質化問題嚴重,與我們的制度設計不合理有關。比如,壹個原始創新者花了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開發出壹個品種,但別人拿了這個品種或者繁殖材料,在個體性狀上做了壹些修改,報了新品種,然後公開推廣應用,這對原始創新是致命的打擊。所以,這次在制度設計上,要加強對原始創新的激勵和保護,加強對原始品種權人利益的保護和獲取利益的途徑。可以說,我們在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又前進了壹步。當然,相對於種業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我們還有壹定的距離,但因為起步晚,所以要小步快跑,先走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