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年老板發的紅包算不算員工福利費?工資和薪水有什麽區別?
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發放的各種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財企[2009]242號文專門界定了職工福利費的範圍。
所以可以看出,老板過年發的紅包或者禮品,都是作為員工福利費的。至於福利和工資的區別,財稅上區別不大,都需要計入成本和個人所得稅。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計入工資則不受限制,如果計入福利則受工資總額14%上限影響。
所以,計算工資或福利的關鍵在於公司福利費的多少。福利費少的話,肯定不會超過工資總額的14%,所以作為福利費入是合適的,否則可以納入工資計算。
二、職工福利基金包括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1.未單獨實行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2.員工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藥費、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藥費、職工直系親屬醫藥費補助、取暖補助、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獨生嶽父交通費補助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三、年初開始發放紅包等。,應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以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國家稅法的統壹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就業或受雇有關的所得”的政策進行控制和執行。除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外,凡屬於工資、薪金範圍內的收入,均應照章納稅。
且公司向員工發放的上述“開門紅包”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可作為合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如何做好職工福利費的會計分錄?
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個人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由從工資總額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解決。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取款時應記入賬戶。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醫療費用(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務人員工資、醫療費用、職工因公負傷到外地就醫的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等集體福利部門職工工資。付款時,應記入賬戶的借方。
在這種核算方法下,如果企業實際支付的職工福利費超過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則“應付福利費”科目出現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付福利費”項目應以“-”號填列。這就要求企業在使用職工福利基金時要量入為出,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節約使用。不準擅自擴大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也不準將屬於職工福利費的支出擠入成本、費用。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取消了原工資總額65,438+04%提取職工福利費的制度。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範圍,除醫療保險外的其他福利費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實際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