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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公司對網絡交易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與許多傳統產業壹樣,網絡公司的早期經營在財務上壹般是虧損的,如亞馬遜公司從成立到現在壹直在虧損,從未盈利,1999年的虧損額高達近4億美元。國外的實證研究表明,它的經營虧損並不直接影響股票價值。相反,市場更看重非財務指標,如認購者的數量、點擊網址的人數、點擊交易的對話次數、消費群體的壹般特征和與供應商的關系等。這是因為,網絡公司的經營策略在於:通過大幅度壓價,投巨資於廣告、公關及購並等活動,從而達到壹個根本目的——從傳統商家那裏搶奪市場,然後再像傳統的批發、零售商那樣賺錢,而這些都需要巨額的固定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認識到,網絡公司成功的第壹標誌很可能

是它的毛收入或銷售額的不斷增長,而不是它的凈營業利潤。相應的,對這樣的企業而言,如何便損益帳戶裏的收入上限盡可能地提高就成了它的主要壓力,於是,與網絡業務相關的收入確認標準就顯得無比重要,由此產生了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本文以網絡業務中的兩種典型案例來說明。

第壹類問題可歸納為擴大收入上限現統。例如,從事電子商務的公司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通常許諾消費者在某壹時期前購買產品可優惠售價的壹定百分比。目前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以正常售價記作收入,承諾的免費部分記作市場費用(支出)。這樣處理雖然不影響公司的凈利潤,但是收入的上限就會擴大。

另外壹種情況是,有特殊承諾的網絡企業成功地吸引了顧客,但是由於公司能力有限,不能滿足所有顧客的需求,於是消費者收到全額退款。目前的處理方法是:所有尋求訂購產品(服務)的人的支付款都被記作了收入,而那些由於沒成功而退款的數額在損益中又被列示為壹項費用。

在實務中,比較復雜的情況是:當網絡公司作為集合體出現時,如何對收入進行確認?例如:某網站允許旅遊公司在它的網址上登錄最近的事項安排,那麽充當集合體的網絡公司是應當揭示旅遊的銷售收入還是僅列示它從旅遊公司賺取的傭金呢?壹般情況下,會計上的處理根據該集合體是作為委托人還是代理機構來判斷。如果它作為委托人,那麽,它與旅遊公司簽訂壹個購買旅遊資源的有效合同,然後再與消費者訂壹個單獨的合同,與消費者有關的收入和費用,實質上都與集合體有聯系,若服務中出現問題,消費者應希望集合體提供必要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該筆交易應在損益帳戶中記錄為毛收入。如果集合體僅僅是代理機構,毫無疑問,該集合體不應當在損益帳戶中反映旅遊的毛收入,因為它沒有引起與它所提供服務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只反映它從旅遊公司賺取的傭金即可。問題在於,在許多情況下,該集合體到底是委托人還是代理機構,兩者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對於這樣的交易還必須作更深人的分析,決定網絡公司控制交易的那些方面,公司要求提供給消費者什麽類型的服務和價值,消費者看重什麽類型的供應商,另外,集合體自身的信用風險等因素,都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應作毛收入處理。所以,在此情況下,容易產生擴大收入上限現象。

第二類典型問題可歸納為預約服務問題,即客戶在公司提供服務或銷售產品之前支付款項。典型的業務之壹是:壹個網絡公司讓消費者進入它的網址,可能是讓消費者獲取信息或在網址上登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成本與贏得消費者的多少相聯系。壹般來說,維持網址的正常運行和提供消費者進入網址的成本是少量的,但消費者在進入網址時就須預付服務費,在實務中,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款項之後,就確認了收入,但是,在此收入確認時點上,網絡公司還沒提供與此筆交易相聯系的所有服務。比如,企業所登廣告能否如期、暢通無阻地登出,不可以百分之百地保證。公司必須確保該網址在合同期內正常運行,否則,消費者將有權依約退款。若等相關的風險全部轉移後再確認收入,又會給操作帶來壹系列的麻煩。更困難的問題出現在:當壹個消費者購買了壹份產品及與之相關的服務時,如網絡公司賣給消費者壹份軟件並承諾提供相應的升級服務。在此情況下,相應的服務還沒提供之前,消費者已預支了服務費,此時,不僅會出現擴大收入上限現象,同時也出現了收入確認時點的難以確定問題。表面上看這種交易與汽車的銷售業務是相似的,傳統地,銷售汽車時都有免費服務3年的承諾。現行準則要求,通過判斷這是壹份協議還是兩份協議來作會計處理,若僅僅是銷售協議,且供應商按照銷售合同履行義務,消費者在3年保修期沒有異議或沒有利用免費服務,於是沒有從供應商手中獲得任何形式的退款,這時,就按合同的價值貸記收入;若判斷該交易實質上是兩份協議,壹份是汽車銷售協議,壹份是維修服務協議,第壹份協議的收人在客戶支付時,貸記收入,而第二份協議的服務費收入應遞延至提供服務後確認。在傳統產業中,市場上有既定的維修服務價格,對於這種銷售與服務結合在壹塊的交易,把兩者分開就相對容易些,然後再根據收入準則的規定去處理。但是在網絡經濟中,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劃分就較困難。因為電子商務是現代高科技與傳統商品流通業的結合,與傳統產業相比,它更註重的是技術和服務,它銷售的產品,也許人工制造成本很低,但售價高,其中大部分就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服務費用。但這項費用的數額又不易確定,就造成了實務申往往是在客戶付款時就按合同價格貸記收入,而這種做法與準則的規定又不符合。

由於網絡經濟與工業經濟的差異,它對產生和形成於工業經濟基礎上的會計理論框架產生了強大的沖擊,關於這方面的研究是近段時間會計學者研究的熱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也不可能重構出理論完善的新框架,但既然新事物已經產生,應該有具體的規範來約束它。鑒於資本市場上投資者對毛收人指標的關註,會出現上市公司擴大上限的現象。當我國創建二板市場時,此現象會同樣產生,鑒於這項指標與投資者未來的決策相關性大,且操作過程復雜,如何進行規範才能平衡各利益關系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是建立二板市場的必要前提。在美國,有壹個專門的緊急問題任務委員會正在研究壹系列的特殊業務問題,主要是網絡經濟下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也發布了會計公告,對收人的確認作相應的規範。但是,在公告中,它也只是給出了壹個簡明扼要的判斷標準,具體的操作性不強,所以,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可借鑒美國的作法,在財政部所屬的會計準則委員會下成立壹個研究新經濟下特殊會計問題的專門機構,根據它的研究結果制定相應的準則或頒布實務公告,用於指導會計-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