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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企業在債務重組日進行債務復制重組和會計處理時應遵循的壹般原則是:

(1)基本原則。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只能算作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確認債權人入賬價值的原則。

①實際收到或即將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如現金、應收賬款等。,按實際收到或預期收到的價值記錄;實際收到或預計收到的貨幣性資產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②對於非貨幣性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接收資產的入賬價值,根本沒有損益。

(3)確認債務人重整差異的原則。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小於應付賬款等的差額。,並計入資本公積;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大於應付款項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債務重組發生的相關稅費,應當計入為債權人接收的資產的入賬價值;對於債務人來說,與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壹起計算。

(5)談到保費,處理原則。談到溢價,會計處理可以看作是兩種業務處理:壹種是溢價的處理,壹種是債權債務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