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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

提取單位10%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

借: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壹)本辦法統壹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壹)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壹、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壹)資產類

1

101 住房公積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應收利息

4 121 委托貸款

5 122 逾期貸款

6 124 國家債券

(二)負債類

7 201 住房公積金

8 211 應付利息

9 214 專項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10 301 貸款風險準備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類

13 401 業務收入

14 411 業務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二)將款項存入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住房公積金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款項。

第102號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存入受委托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規定將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增值收益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存在受委托銀行增值收益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應收利息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

(二)期末,計算當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貸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回利息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準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逾期貸款”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號科目 委托貸款

(壹)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款項。

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尚未歸還的委托貸款,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逾期貸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內容如下:

1.按規定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業務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2.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借記“逾期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對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而提供的擔保,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擔保的形式(抵押、質押等形式)、擔保金額等情況。

(三)本科目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實際發生的、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

第122號科目 逾期貸款

(壹)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

(二)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委托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委托貸款”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貸款”科目。收回逾期貸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

按規定程序經批準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貸款職工名稱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超過借款合同約定期限但尚未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124號科目 國家債券

(壹)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業務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科目。

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並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國家債券的金額、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況。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品種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國家債券價值。

第201號科目 住房公積金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結息和支付等情況。

(二)本科目的貸方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結息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

3.職工在住房公積金中心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在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之間進行轉賬,借記本科目(調出單位),貸記本科目(調入單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

1.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2.職工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職工因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委托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辦理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按職工個人賬戶結余數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業務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關輔助賬戶的設置:

1.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積金的欠繳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備查簿,詳細登記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情況。

2.為了了解、掌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設置“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情況”備查簿,詳細登記因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情況。

(五)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向繳存單位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繳存單位核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六)本科目應按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設置明細賬。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211號科目 應付利息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未付的利息,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

(二)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給職工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按已提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應計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額,借記“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號科目 專項應付款

(壹)本科目核算應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按規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301號科目 貸款風險準備

(壹)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

(二)對於委托貸款,應於年度終了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時,借記“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經批準作為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逾期貸款”、“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

第311號科目 增值收益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即實現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結轉下列業務收支科目:

1.將“業務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將“業務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支出”科目。

3.同時,將各項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自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轉入增值收益專戶,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321號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況。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提取貸款風險準備

2.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終了,賬務處理如下:

1.將“增值收益”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

2.增值收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

(2)按規定從增值收益中提取應上交財政部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和上交財政部門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借記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3.將本科目所屬“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所屬“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貸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四)本科目年末壹般無余額,如有借方余額,反映未彌補的損失。

401號科目 業務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五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實現的各項業務收入,作如下賬務處理:

1.收到委托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

2.收到銀行轉來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存款利息收入,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計算當期應收未收的委托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按本息合計,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委托貸款”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本科目(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4.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國家債券”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以及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增值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11號科目 業務支出

(壹)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按國家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計算的利息、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

3.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業務支出,作如下財務處理:

1.期末,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應付利息”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科目。

2.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借記本科目(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手續費,借記本科目(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記“增值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提取時: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