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準則第五條,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當事人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本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服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中有與轉讓貨物相關的明確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本質,即合同的履行會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根據新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移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從客戶處收到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收到的對價應作為負債處理。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4-28。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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