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差丟失票據的賬務處理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財會字(1996)19號]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現對丟失票據報銷作如下規定:1、無法取得原票據復印件的火車、輪船、飛機票等——屬於公務出差的:由丟失票據經辦人寫出書面說明,憑會議通知或出差證明,經同行人證明,單位負責人審批,財務負責人批準,根據乘坐車、船、飛機的的等級標準符合乘坐條件的,按丟失票面金額降檔報銷,並且不享受與之相關的乘車補助;不屬於公務出差的,丟失的車船票不予報銷2、住宿費票據丟失而無法取得原票據復印件的——不得使用預算經費報銷;使用其他經費報銷的:由票據丟失人寫出書面說明,經同行人證明,單位負責人審批,財務負責人批準,按核定住宿時間每人每天40元(40是我國標準,去國外出差的我認為應該有相應國家的出差標準)標準隨同差旅費壹起報銷,不得單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