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需要有以下幾點:
1、設置會計機構,比如獨立的財務部門;
2、不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也可以在公司的其他部門中按照專人負責會計工作;
3、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必須取得以下兩個證: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當於私人的身份證。
2、《代理記賬許可證》,要通過財政局嚴格的審核才能拿到的。 個人代理記賬談不上違法,但是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