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同級及以下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我國規定(1)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高等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畢業以上學歷;(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