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刪下列會計科目:
(1)個別大型自營施工單位可增加“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費”、“225待攤費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轉材料”、“217”等臨時項目。
(2)經批準停建或緩建的單位,可在“基建撥款”科目下設置“本年維護費撥款”明細科目。實行停緩征養路費貸款辦法的單位,可設置“307停緩征養路費貸款”科目。實行生產自力更生的遞延單位,可增設“222自力更生生產支出”、“402自力更生生產收入”等科目,並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設“自力更生生產借款”明細科目。
(3)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施工單位,可以不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