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對會計記錄書寫的規定。
會計記錄用字,是指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確定的核算方法,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中登記經濟業務事項時使用的文字。該條之所以對會計記錄的素養作出規定,是因為在我國《會計法》適用的單位中,有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分支機構等組織,有的在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外語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分支機構等組織的外國投資者;民族自治地方的單位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由於這些不同,本條對會計記錄中應當使用的詞語作了特殊規定。首先規定所有單位的會計記錄都要用中文。在此基礎上,對民族自治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分支機構會計記錄的書寫作出補充規定。具體內容是:
1.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會計記錄作為反映會計信息的壹種手段,其文字應當為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所熟悉,即應當使用通用文字,以方便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分析會計信息。漢語是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因此本條規定會計記錄應當使用漢語,即《會計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漢語。這有利於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有利於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會計資料進行匯總和分析,有利於投資者、債權人等其他使用者對本單位會計資料進行查閱和分析。“應當使用中文”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各單位必須遵守。對於違反者,本法規定了法律責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中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同時,中國憲法還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根據憲法的規定和我國民族自治的特點,該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這壹規定的含義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單位的會計記錄必須首先按照本條的規定用中文書寫”,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單位必須遵守的。此外,還可以使用當地常用的壹種民族語言。這壹規定既體現了漢語是我國的通用語言,也尊重了少數民族的權利,方便了不同會計資料的使用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這壹規定的含義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會計記錄應當首先使用中文,符合本條關於“應當使用中文”的規定,必須遵守。在此基礎上,其會計記錄也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這壹規定既從漢語是我國通用語言的角度統壹了會計記錄的書寫,又兼顧了不同語言的實際情況,方便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其他外國組織。具體來說,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屬於中國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兩者的區別在於,合資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外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風險及虧損,屬於股權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合作企業是指合作雙方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損失分擔、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歸屬的合作企業。外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外國在華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和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他外國組織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有關機構,如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