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明確規定,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壹人,會存在作弊行為的風險,起不到監督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老板可以直接做決定。只是在公司商事登記和稅務相關的登記中,最好不要將財務負責人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出納和會計也不能是同壹人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二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是不可以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登記方面的工作。
《會計法》有明確規定,從事出納人員不可以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不少小公司為節約人員成本,還是選擇鋌而走險,登記掛名時,是兩個不同人的名字,而實際操作時,卻是讓同壹人身兼兩職。
隨之而來的,則是不小的財務隱患。
舉個例子:會計可能把員工報銷的200元做賬記成400元;員工找出納拿錢時,即會計本人,只給了員工200元;那剩下的200元,直接進了那個會計兼出納人的腰包。
表明上看,壹人身兼兩職,節約了公司成本,但從根本上來說,卻給公司種下了更有毀滅性的隱患。因而,將兩者分開,是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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