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出納人員不能同時做的事有哪些?是否能審核收付憑證?
按《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做的事主要是“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按《會計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即,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對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我認為在收付業務中雖然壹般都有專門的審批人和復核人,但審核收付憑證也屬於出納的基本職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