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如何處理會計和稅務?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作為短期投資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息,轉回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並將轉回的利息金額登記在備查簿上;以後,在利息收入的利息已經收回時,扣除委托貸款的本金;只有在本金能夠收回的情況下,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企業委托貸款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貸款:銀行存款(2)計提利息時借:委托貸款-利息貸款: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益(3)收到銀行貸款利息(已扣除相關稅費)借:銀行存款貸款:委托貸款-利息(4)到期收回本息時借:銀行存款貸款:委托貸款-本金投資收益-貸款損失準備金:委托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務處理: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規定 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在向他人出借資金時,應按照“金融、保險”稅目,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擔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收到委托人代理發放貸款利息的當天。”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企業取得的委托貸款收入應作為投資收益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