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核算方法不同於計量屬性
會計準則中的核算方法和原則在不斷變化,計量屬性更加多樣化。而企業所得稅法不承認現值和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屬性,增加了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增加了會計盈余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使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更加復雜,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摩擦,增加企業的合規成本和涉稅風險,還可能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二)目標取向和價值取向不同
當雙方存在利益沖突時,稅法主要保護國家利益,而會計準則主要通過約束會計主體的會計方法、特征和會計政策選擇,確保企業能夠正確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傾向於保護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微觀經濟利益。
(三)法律依據不同
對於同壹會計主體,會計準則規定了不同的會計政策和方法,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由選擇,對會計政策選擇行為的約束更加靈活;企業所得稅法為了體現其嚴肅性和稅收公平性,對會計政策的選擇有嚴格的限制,很少或根本不允許企業選擇。
(D)對風險的不同態度
會計準則對風險和不確定性持謹慎態度,會計盈余重視可預見的費用或損失,可以提前計提損失準備;而應納稅所得額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要麽不確認計提損失準備,要麽只確認有限標準的計提損失準備。
不同的會計原則。
會計盈余的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也采用收付實現制,或者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混合制。
(6)業務範圍和辦理程序不同。
會計盈余核算的對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壹切經濟活動,而應稅所得只關心與納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在會計程序上,會計盈余采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順序,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不需要規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