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從該條使用的“參照”壹詞來看,並未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隨後於2011年9月6日發布《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第三條規定,在中國依法註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暫行規定》於2011年10月15日生效實施。同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再次出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們從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北京、蘇州、深圳、佛山、廣州、天津、青島等地均要求在當地工作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地方還出臺了相關配套規定對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了規範,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發布的《關於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關於進壹步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在上海就業的外國人沒有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用人單位與依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就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進行協商;若協商壹致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在上海參加社會保險。
由此可見,那麽在實務操作中,各地並非均強制要求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需結合各地的具體要求最終決定是否為外國人繳納社保。
此外,就外國人在中國繳納社會保險時所擔心的重復繳納的問題,中國政府正積極與各國進行雙邊社保協定的磋商,以減少就業人員和企業的負擔,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目前,中國已分別同德國、韓國、丹麥、芬蘭等國簽署了社會保險協定,約定雙方駐在國人員互相免繳特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中國與日本、法國、比利時、瑞典等國的磋商也正在進行中。
相關問題解答:
1.聘用外籍人員在上海應當繳納社保。
2.特殊情況不用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依法將符合規定的外國人納入參保範圍
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在中國境內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統壹從2011年10月15日起參保繳費。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免收其滯納金。2012年1月1日之後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滯納金。2011年10月15日以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從在中國境內就業開始之月起參保繳費。用人單位申報外國人的繳費基數,統壹按人民幣形式申報。各地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收繳以及個人權益記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