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它被公認為是美國會計協會在其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對審計給出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定義,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興趣的使用者,以查明相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之間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
擴展數據:
根據采用的技術模式,審計可分為三種類型:基於賬戶的審計、基於制度的審計和基於風險的審計。這三種審計代表了審計技術的不同發展階段,但即使在審計技術非常先進的國家,也往往同時采用。而且,無論采用何種審計技術模式,都會在會計報表審計中使用多種方法來檢查財務報表金額的真實性和公允性。
根據我國審計法律法規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應堅決執行審計決定,如按期將違法所得和罰款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用賬戶。
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內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采取措施責令其執行;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追究其責任。可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充分顯示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