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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哪些原則?

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經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批準的新農合基金。本制度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補貼等方式籌集,用於補償參合農民醫療費用的專項資金。第三條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事業單位固有財產和由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專款專用。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季、月。會計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到公歷65438+2月31結束。季度和月份的開始和結束日期也采用公歷日期。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主。第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核算采用借貸記賬法。第七條新農合基金會計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新農合基金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業務為基礎,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和可比。(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應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遲。第八條新農合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控制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法》、《內部控制規範》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第九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必要時由財政部修訂。第十條本制度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執行。第二章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第十壹條經濟機構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事業單位可根據會計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進行必要的補充。第十二條會計科目名稱及序號第1號,資產1 1001現金2 1002財政專戶存款3 1003收入專戶存款4 1004支出專戶存款5 11暫付款6 5438+0201存入省負債7 2001暫收款三。凈資產8 3001整體資金9 3002家庭賬戶資金四。收入類別10 4001農民個人繳費收入11 4002農村醫療救助補助收入12 4003集體供養收入13 4004政府補助收入14 4005利息收入65438。+05 4006其他收入五、支出類別16 5001統籌基金支出17 5002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第十三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1001現金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庫存現金。二、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執行。3.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1)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和“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賬戶存款”科目。現金支出應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和“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登記簿”,由出納根據收付憑證,按業務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現金收入總額、現金支出總額和余額,並將余額與實際庫存核對,做到賬實相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1002金融賬戶存款1。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資金。2.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1)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二)收入戶所在地區,收入戶資金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補助收入、集體供養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科目。(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五)從財政專戶支出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將支出賬戶存款利息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賬戶存款”科目。(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管理,由本級事業單位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省級風險基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從省級財政專戶轉入本級事業單位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省級風險基金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應按銀行設立“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根據財務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付款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業務順序逐壹登記,每日終了應結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每月至少壹次。月末,財政專戶存款賬面余額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如有差異,必須逐壹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整表”,進行余額調整。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余額。1003收入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