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不準接受或者變相接受任何單位和親屬以外的人的饋贈和貴重禮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應由本人負擔的運行費用。禁止使用執法執勤等專用車輛,禁止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葬禮車隊的規模不得超過8輛。不準向親屬以外辦理婚喪嫁娶等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贈送禮品和貴重禮品。
規定還指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婚禮舉行前10個工作日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本單位報告,說明邀請的事項、時間、地點、人數、範圍,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情況。組織喪事者應在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負責人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當向上級紀委報告。
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和貴重禮品,應當予以收繳。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制止、不查處,或者不制止、不查處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並取消當年評優單位資格。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工人以外的黨的各級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以及在黨的基層組織中從事黨務工作的專職和兼職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