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通過年報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披露或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並應進行網絡直播,讓所有投資者都有參與的機會。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進行座談交流時,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妥善安排參觀流程,避免參觀人員有機會獲得未公開的重大信息。
3.當公司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代表等提交文件、提供未公開的重大信息時。因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要求中介機構和業務談判人員簽署保密協議,確保相關信息不會向外界泄露,並承諾在相關信息公布前不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